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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07-27 许全兴:创新与学术自由

栏目:每月佳作榜|时间:2023-11-24 17:34|人气:77

  ‌许全兴:创新与学术自由

  原创 许全兴 思想火炬 2022-05-31

  

  创新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最高表现,是自觉自由的创造性活动。只有当个人的个性处于充分自由发展之时才能迸发出最大的创新力,在创新上获得最大的成就。创新需要个性自由,无个性自由也就无创新。

  为此,笔者写了《创新与个性自由》,呼吁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创新力,我们需要新的个性解放运动。个性解放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民主自由的社会条件。既有民主主义的个性解放,也有社会主义的个性解放。从自由个性到实际上的创新实现还需要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

  

  

  

  科学研究,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的研究,都是人类为了探求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一种创新的认识活动,以追求真理为旨归。科学真理,尤其是基础理论,在当时可能尚未显现其社会价值,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将有益于社会的进步,福泽于人类的发展。

  科学是人类争取自由的利器。科学研究的真理性与价值性是相一致的。追求真理是人类不断满足增长物质文化的需要,因而亦是人的社会本性,是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追求真理、追求创新的自觉性日益增强,人类的创新能力迅速提升,创新成果则呈加速发展。科学研究、学术创新应愈来愈得到社会的重视。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如前面所说,任何创新都是对现存事物、理论和观念的否定。因此,创新不仅会到传统的习惯势力、学术权威的阻挠,更会受到保守势力和反动势力的反对、打击和摧残。科学研究的本质是创新。

  在欧洲,自然科学的发现触犯了宗教教条,遭到教会的激烈反对。西班牙医生、生理学家塞尔维发现了人体的血液循环,结果为教会活活烧死。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的《天体运行论》提出了日心说,反对教会支持的地心说。该书出版后立即遭到教会的查禁。意大利哲学家、天文学家布鲁诺因宣传日心说和进步的哲学思想而被活活烧死。意大利天文学家、科学家伽利略坚持和宣传哥白尼的日心说,被教会判处终身监禁。

  社会科学的创新,社会实践的革命,更是直接触犯了当局的利益,革命家、思想家遭反动势力的迫害、摧残和杀戮,更是屡见不鲜。

  正是基于宗教、权力对科学研究自由的干涉、侵害,近代以来,首先在欧洲逐渐形成了“科学研究自由”、“学术自由”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宪法上有关学术自由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德国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草案 :“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这一规定为1851 年制定的普鲁士宪法第20 条所采纳。此后,保障学术自由成为德国宪法的特色,被誉为德国的发明。

  进入20世纪,不少国家将“保障学术自由”载入宪法。联合国1966 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 条有尊重“科学研究自由”的相关内容。据对世界142 部宪法的统计,其中有34 部规定了尊重或保障学术自由,占23.9%。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就主张“保障学术自由”。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95条就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1957年毛泽东提出著名的促进艺术发展和科学进步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遗憾的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科学研究的自由”、“双百方针”受到“左”的错误的干扰。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修订的宪法,甚至将“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取消了。“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拨乱反正,重新制订的宪法恢复了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的相关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的原则,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3月13日)进一步明确指出:

  “要真正做到尊重科学技术人才,就必须保障学术上的自由探索、自由讨论,使人们无所畏惧地去追求真理。提倡各种学派在百家争鸣中多作建树,反对滥用行政手段干预学术自由。学术上的是非,只能通过自由讨论和实践的检验,求得正确的认识,决不要再搞过去那种强迫推行一种观点、压制不同观点自由讨论的所谓学术批判。”

  在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同样需要学术自由、创作自由。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86年9月28日)在“马克思主义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指导作用”部分明确指出:

  “社会主义在实践中,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是极其复杂的创新事业,没有也不可能有现成的答案,理论上和工作上的不同意见是经常发生的。必须坚决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和鼓励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大胆探索和自由争论,使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大大活跃起来,使各项决策建立在更加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之上。政策和计划的决定,要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和艺术问题,要遵守宪法规定的原则,实行学术自由,创作自由,讨论自由,批评和反批评自由。”

  决议把实际工作中“政策和计划的决定”同“学术和艺术问题”上争论解决的原则做了明确区分。决议明确把“学术自由,创作自由”规定为“宪法规定的原则”,这大大强化了“学术自由,创作自由”法律地位。倘若在社会生活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中违背了“学术自由,创作自由”,就等于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原则。中共十四大通过的报告在讲到“精神文明重在建设”时亦明确指出:“应高度重视理论建设,保障学术自由”。

  笔者在此列举我国宪法和党的文件中有关保障学术自由的论述,旨在说明,“保障学术自由”是上了宪法和党的重要文件的重要原则,应认真加以贯彻实施,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学术自由为什么重要?因学它反映了科学(学术)发展的规律。科学研究是一种自觉自由的探索性的认识活动,一个正确的认识要经过认识与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完成,其中必然还犯各种错误,付出各种代价,甚至献出个人的宝贵生命。

  科学研究中必然会有各种不同的认识、分歧和争论。如何解决各种不同的认识、分歧和争论?既不靠权威说了算,更不靠领导拍板算,也不能用民主表决来解决。科学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自由讨论、自由争鸣来解决,由实践来检验来解决。学术研究需要有民主制度来保障,要保障畅所欲言、言论自由的权利,要允许犯错误。要提倡民主,反对专断、武断、一言堂。因此,“学术自由”无疑需要民主政治来保障,反对学术专制。

  但与“学术自由”相比,“学术民主”则不是一个科学概念,因为如上面说到的,学术上的是非问题,不能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来解决。人类认识史、科学发展史表明,一个新的认识、科学真理,一开始往往掌握在少数(甚至一个)人手里。

  “历史上新的正确的东西,在开始的时候常常得不到多数人承认,只能在斗争中曲折地发展。正确的东西,好的东西,人们常常不承认它们是香花,反而把它们看作毒草。”“因此,对于科学上、艺术上的是非,应当保持慎重的态度,提倡自由讨论,不要轻率地作结论。”

  从认识论、科学发展史和艺术发展史讲,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多数服从少数,真理一开始在少数人手里,只是经过斗争,通过实践和时间的考验,才逐渐为多数人承认、接受。这是认识发展的规律,也是科学和艺术发展的规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学术自由和创作自由反映了这一发展规律,因而是促进科学进步和艺术发展的正确方针。

  近十多年来,随着创新作用的凸现,我国学术界对“学术自由”进行专门的研究,就“学术自由”概念的形成与界定、学术自由的本质和价值、学术自由与大学教育、学术自由的保障、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学术自由的相对性、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学术自由与思想自由、学术自由与学术民主、学术研究无禁区与理论宣传有纪律等问题进行广泛的探讨和争鸣。尊重学术自由,保障学术自由,则有利创新力的发挥和提高,有利于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文艺的繁荣。提倡创新而讳言学术自由,那就会大大影响新创力的发挥。

  笔者对“学术自由”无有专门研究,在此提出“创新与学术自由”,旨在引起政治界、理论界、学术界对“保障学术自由”的重视,以有益促进创新的展开。

  

  (来源:《理论动态》2017年3月20日,第2097期;作者:许全兴,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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