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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人民在上:人民本位共同制,公有私有本是非

栏目:党的出路|时间:2023-11-09 23:20|人气:73

  五 人民在上:人民本位共同制,公有私有本是非

  

  (一)人民共同制

  

  人类社会有六种典型的所有制关系:一是原始社会的家族所有制,简称家族制;二是奴隶社会的军事公有制,简称公有制;三是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或称个人私有制,简称私有制;四是封建主义的官僚所有制,简称官有制;五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或称社会公有制,简称国有制;六是共产主义的人民共同制,简称共同制。其中,社会公有制是指国民所有制,而不是指国家所有制,在现实中被异化为政府或官员所有制。人民共同制的合法代表,是共产党组织或人民团体,而不是政府或官员。

  由进一步概括归纳可知,和平时期的社会公有的国有制、战争时期的军事公有的公有制,均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统称公有制。食俸禄的权力私有的官有制、受雇佣的财富私有的私有制,均以财富私有为核心,统称私有制;注重家人利益的家族制、注重天下人利益的共同制,均以道义为核心,统称共同制。具体地说:

  第一,公有制适于胜利与失败为主题的时期,公有制的核心在于政治,在于公共权力。公有制的优势,在于有利于在困境中集中力量办大事,确保取得战争与建设的最大胜利。社会全部财富都是公有的或国家的,个人没有多余的私有财产,即使有多余的也得主动捐出或缴获归公,相对容易做到公平。这个公家,指社会代表者,可以是国家、军队、政党、单位等,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公有制的弊端,主要有三点:一是劳动积极性受个人觉悟程度影响大,多数人有强迫劳动的不愉快现象,创造财富有限;二是一些领导者利用公共权力瞎指挥,容易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损失速度比创造速度快得多,难以持久;三是一些领导者容易出现特权、贪污等行为,不劳而获,多吃多占,同样会出现两极分化,即官民对立。因此,公有制只有形式上的公平,难于实现真正的公平公道公正,难以持久。

  第二,私有制适于贫困与富裕为主题的时期,私有制的核心在于经济,在于私有财富。私有制的优势,在于有利于激励贫困中的个人劳动积极性,客观上为全社会增加财富。历史表明,造成人类贫困的两大根源,一是社会劳动量少,包括生理病弱、心理消极等因素;二是生活环境较差,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因此,人类富裕只有两条路,一是鼓励多从事社会劳动,对效率有好处;二是改造和营造好的环境,对公平有好处。

  私有制的弊端,主要有三点:一是唯利是图,胡作非为,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混乱与内耗。二是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缺乏协调行动与共同利益,在公共事务方面往往无效,人类发展不可持续。三是个人对私有财产的任意处理,有可能直接危害到他人或人类的生存问题。私有制下的两极分化,是指贫富分化。因此,私有制也只是形式上的效率,难以做到真正的有效发展,同样不可持续。

  第三,共同制适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全部时期,共同制的核心在于文化,在于天下道义。无论战争与和平、胜利与失败、贫穷与富裕、公平与效率,共同制都是最好的所有制关系,为什么这样说呢?从共同制结构看,一方面是个人所有,一方面是共同联合。个人所有,保障了每一个自然人的基本生存权,这是公有制和私有制都无法办到的;共同联合,保障了人类的协调行动与共同利益,高度有效而不浪费地处理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比如,任何个人都不得故意浪费资源,每个人都具有为人类整体可持续发展负责的义务,共同生存原则摒弃了私有战争发生,共同富裕原则保证了社会和谐愉快,等等,这些都公有制与私有制所无法解决的。

  在人民共同制关系下,财产既是个人的,也是人民整体的。每个自然人、每个人民代表(党员干部),都只有正当的共同创造、公平分配、合理享受的权利义务,没有不正当的掠夺、贪占与浪费的权利义务,所以能够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与最优化的社会发展状态。在人民共同制关系下,不会出现诸如老少、强弱、贵贱、贫富、官民、众寡、智愚等的两极分化与严重对立。因此,任何国家只要实行人民共同制,弱小可以变强大,贫困可以变富足,混乱可以变安宁。人类社会只要实行人民共同制,战争可以变和平、幸福可以保持久、灵魂可以得永生。这就是老子《道德经》的自然境界,就是实现人类幸福的此岸世界,也就是自然共产主义的理想境界。

  

  (二)消灭私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历史证明,私有制就是极右派的主张,是邪恶势力的总保护伞,是不可持续的社会制度。私有制只管发财致富,不管来龙去脉,只问成功与否,不问有罪与否,事实上就是鼓励杀人越货、社会犯罪、人类自相残杀,因而是邪恶制度。纵容邪恶言行,意味着不法侵害可以逃避法律制裁,这是违背天下道义的。失去人民立场,意味着对人民利益的背叛,也是对群众感情的伤害。私有制一方面扶植人民的敌人,一方面毁坏国家的根基,对于任何国家或政权来说,都是极不利于实现稳定的。因此,一个国家政权想要长治久安,“消灭私有制”始终都是必须的,只有铲除邪恶势力,才能让老百姓安居乐业。

  消灭私有制,是指在制度上不保护私有财产,并不是要取消一切个人财产。在共产主义的人民共同制中,财产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用与不用,谁来使用,都取决于其行为正当与否,而标准在于天下道义。在私有制社会中,财产是个人的、私人占有的,有人太多,有人太少,有人正当需求得不到满足,有人却过分满足不正当需求,这些都是不合理不可持续的社会危害因素。

  不保护私有财产,一方面,不仅仅指不保护非法取得的私有财产,也包括不保护正当劳动取得的巨额私有财产。换句话说,这部分多余的财富必须及时回报社会,社会贤者做理财、做投资、做慈善不只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是一种制度要求。过多的财产,对于个人而言是不必要的,而对于社会而言是浪费的。另一方面,不是取消一切个人财产,并不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剥夺,邪恶坏人的个人财产可以剥夺。只有正当的人民财产才是受保护的。每一个人民的个人财产不可剥夺,这是自然人基本的生存权,即自然人权的一部分。换句话说,邪恶坏人只有彻底痛改前非、改邪归正,才能回归人民中间来,作为这个“新人”的个人财产才能得到基本保障。

  在传统的观念中,通过个人捐献或强制剥夺的方式,使个人失去财产的作法,是传统私有制与公有制的作法,两种作法是难以持久的,都不是共产主义共同制的作法。失去财产保障的个人,事实上与奴隶的地位一样;掌握着财产分配权的人,与奴隶主的地位相同,无论他是宗教领袖、军事首领、企业老板、政府官员、国家干部、社会精英。

  消灭私有制,不等于从社会生活中消灭一切私有意识和私有现象。常言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私有意识是自然人生存的本能属性,是不可能消灭的,强制消灭只能是虚伪的,这是不可靠的,也不可能的。私有现象是私有意识的一种社会表现,它在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中会自发地产生出来,消灭私有现象是费力不讨好的,也是不可能持久的。对于私有意识等本能,只能从思想上教育与引导,给予适当满足,才能转化成为社会发展动力。对于私有现象等错误,只能从社会制度上压制和制裁,不使其泛滥成灾,而不可能从根本消灭。

  事实上,“斗私批修”在思想上斗争压制,不是在制度上消灭铲除。在历史上,无论国家领导人多么高尚,想要“根除一切私有意识”言行,也是违背人民利益和群众感情的,就会造成人心虚伪、天怒人怨、劳而无功,最终必然失败,比如墨家思想、十年文革都存在着这样的错误。

  因此,私有意识无罪,这是指个人的认识水平,不能用个人意识来对人定罪。私有言论有错,这是指公开的社会言论,是可以批评与反对的。人犯错误是正常的,坚持真理,知错即改,言者无罪;坚持错误屡教不改,过度发表邪恶言论,以获取个人名利为目的,就是有罪。私有现象不良,这是指私有言行恶劣的情况,可以适用道德谴责,或者法律制裁。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的不良行为,比如虐待父母、严重扰民、故意违背“八荣八耻”等,用法律适当强化道德力度是必要的。过度私有行为有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公然违背人民宪法精神,就转化为敌我矛盾,必须适用法律制裁或人民专政。

  消灭私有制,就是在国家制度上不保障私有财产、不支持私有现象、不鼓励私有言论。具体地说,私有意识本身无罪,私有言论具体分析,私有现象管制约束,私有财产必须消灭,就是“消灭私有制”的全面科学内涵。

  对于极右派言论,可以适用“过度邪恶言论”的有罪判决。建议如下:一是过度标准,在五人及以上等公开场合、公共场所发表三次及以上邪恶言论者,或网络文章点击率超过1000点,视为“过度”。二是申诉主体,人民群众五人及以上联名,可作为申诉主体,通过固定证据有权申请裁决。三是受诉主体,当地区县党委宣传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法院。在文化道义上,可以向当地区县党委宣传部申请裁决,要求其公开认错道歉。在经济利益上,可以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要求解除其职务,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开除公职。在政治管理上,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判处其3个月至3年不等的拘留或劳教。在社会重大后果上,顽固坚持邪恶言论不改,始终与人民为敌,即转化为敌我矛盾,应由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建议适用于“伤害人民感情”、“侵害群众利益”、“危害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等法律量罪判刑。

  

  (三)“国进民退”是与非

  

  当前,所谓“国进民退”,就是指在国家经济领域,国家公有成份增加,民营私有成份减少的一种政策方式。反之,则称为“国退民进”。国进民退,就是凯恩斯主义的政策表达;国退民进,则是新自由主义的政策表达。这两种方式,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方式。这里,国是指国家,民指私人,都不是指人民本位。

  在毛泽东时代,全民指全体人民,而不是指全体国民。事实上,共产党就是人民代表,全民所有制的合法代表是各级共产党组织,而不是各级政府。人民国家的权力结构,是共产党代表人民委托政府行使一定限度的经济社会管理权。改革开放过分强调“党政分开”,使共产党放弃对国家经济的领导权,就是剥夺人民产权的一种方式。没有了共产党的人民代表性,人民就失去了自己的主人资格。把全民所有制改称国家所有制,或国民所有制;全民企业改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美其名曰:“明晰产权”,其实是一场典型的西方资本主义方式的“经理人革命”,人民董事会的原始产权没有了,变成国家经理们和极少数人的新产权,是对人民产权的无偿剥夺和非法占有。

  全民企业与国有企业,根本差别在哪里呢?主要有两点:一是产权易手,企业决策不需要对人民负责,只需要对政府负责,政府不一定对人民负责。这样一来,企业可以做出对人民利益有损害的事情,比如提高收费、环境污染什么的,查处与否取决于政府官员的个人良心,在巨大利益面前这是靠不住的。二是目标改变,企业不再是保障人民供给,而是以赢利为目的,为政府官员出政绩服务。这样一来,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取决于市场赢利的需要,而不是取决于人民生活的需要,企业可以大量生产对外出口,而不考虑人民的实际需求,企业为政府的政绩比如GDP买单,而不管是否浪费资源、能源或对人民是否有利。

  把资本家改称民营企业家,把私人企业改称民营企业,与集体企业相混淆。美其名曰:“国民待遇”,其实是一场邪恶势力合伙抢夺社会财富的丑恶表演,什么兼并、破产、重组、上市、房产什么的,大多数民营企业的成长,都是伴随着对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资源、技术、市场的无偿或超低成本的掠夺式发展。

  民营企业与集体企业的根本差别是什么?一是产权问题,二是利润方式。

  民营企业的产权是私人的,主要有三方:官资、洋资、民资。民营企业纯粹以赢利为目的,除依法纳税外,不用考虑任何社会效益,也不用承担任何社会责任;事实上大部分民营企业、合资企业都有偷漏税等违法行为。民营企业的利润方式是“取之于民,用之于私”。利润是无限外流的,如同吸血机器,掠夺的是资源和廉价劳动力,不用考虑再生性,因而不可持续。民营企业利润越大,对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剥夺越大,这是违背天下道义的。

  集体企业的产权是集体的,主要有两方:全民(党为代表)、集体(本单位人)。集体企业以保障人民群众就业为目的,除依法纳税外,必须考虑社会效益,也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集体企业的利润方式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利润是良性循环的,如同心脏系统,有节制地开发及使用资源和劳动力,必须考虑再生性,因而可以持续。集体企业利润不可能很大,即使有利润也会重归于人民群众,因而是真正的放水养鱼,具有可循环的生态链。

  善于“说一套做一套”,逻辑与现实相背离,是极右派实现私有制复辟的拿手把戏。因此,必须从历史事实与理论逻辑两个方面,才能正确分清“国进民退”与“国退民进”是与非。不能光看概念,容易受骗上当;或者只看现实,找不到新出路。无论是凯恩斯主义的国进民退,还是新自由主义的国退民进,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方式,是党和人民必须反对的私有制复辟。

  从理论逻辑说,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财产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人民共同制是共产主义经济制度。国进民退,意味着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是党和人民所鼓励的社会进步;国退民进,意味着资本主义战胜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所反对的复辟倒退。共产主义革命要消灭私有制,就是要战胜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对人的异化,在一定程度上与“国进民退”方向基本一致。国有制或社会公有制,是实现共产主义人民共同制的捷径,在消灭私有制行动中是同盟者。人民共同制与社会公有制之间还存在有根本差别,就是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根本分歧。要建成人民共同制,除必须消灭私有制外,还必须消灭公有制。当然,现实社会是复杂的,可以建立以人民共同制为主,在特殊时期特殊领域以私有或公有作为补充的混合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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